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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县城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

2020-11-11 18:18:00 来源:魅力无极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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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无极县交通环境,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缓解交通压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减少事故发生,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无极县城区道路交通实际。现将无极县城区道路通行管理通告如下:

一、禁止、限制通行的车型、时间和路段

(一)中型、重型载货汽车、轻型自卸货车和专项作业车

1.禁止中型、重型载货汽车、轻型自卸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在外环路以内(不含千山路、科技街、希望路西段、东外环南段,含希望路光明街以东和东外环北段至海天线西罗尚路口)区域道路行驶。(已办理通行证车辆除外)

2.途经无极县的外埠(非冀A号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车、轻型自卸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可绕行大赵线、西九线、郭陈线。

3.大中型客车、公交车、通勤班车、救火车、环卫清扫、道路喷洒降尘、城区园林浇水、城区道路设施维修车辆以及执行任务的军用、警用汽车、消防车、抢险车、银行押运车等车辆不受通行限制范围。

(二)微型、轻型载货汽车  

每日7:00至9:00、17:00至19:00时段,禁止微型、轻型载货汽车通行在外环路以内(不含千山路、科技街、希望路西段、东外环南段,含希望路光明街以东和东外环北段至海天线西罗尚路口)区域道路行驶。

(三)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

禁止进入外环路以内(不含千山路、科技街、希望路西段、东外环南段,含希望路光明街以东和东外环北段至海天线西罗尚路口)区域道路行驶。

(四)非国标电动(燃油)二、三、四轮车

非国家标准的电动、燃油二、三、四轮车属于拼装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国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机动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规范》(GB17761—2018)(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

拼装车: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拼装车是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电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五)国Ⅰ、国Ⅱ排放标准车辆限行规定

国Ⅰ、国Ⅱ排放标准车辆,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及周六、周日除外)禁止在县城区外环路(不含外环路)以内区域道路通行。

二、禁止鸣喇叭、使用警报器的区域和路段

1.禁止机动车在居民小区、医院、学校、党政军机关驻地,以及其它设置禁鸣标志的路段鸣喇叭。

2.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2)夜间在县城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3)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三、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

机动车应当在道路停车场(点)、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严禁在公园、学校、商场、医院等易堵路段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违法停放车辆。学校门前接送学生的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有序停放,服从交警的指挥疏导。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设置隔离设施和施划占道停车泊位线,不得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停放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和其他物品。提倡市场化运作投资兴建经营性停车场(楼)和按“智慧共享”停车模式整合现有停车场资源。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通行规定

县城区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及其它预警响应时,按照县政府通告、通知要求,执行车辆限行管控措施。

五、机动车单行路段、禁行路段规定

(一)单行路段设置:

1.白云街县医院西门口至无极路,每天8:00-20:00,禁止机动车由南向北通行。

2.建设路自科技街至贸易街路段,禁止机动车由西向东通行。

(二)禁行路段设置:

建设路东起县招待所门口,西至正义街,7:00-8:00、11:00-14:30、16:30-18:30,禁止机动车(含电动汽车和摩托车)通行。星期六、星期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暑假、寒假期间除外。

六、其它规定

(一)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外环路行驶时,限速40公里/小时。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限速30公里/小时。

(二)在道路同方向划设两条(含)以上机动车道的,载货汽车、大型载客汽车、空驶的出租车和实习期内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应当靠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秩序。

(四)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除机动车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或有饮酒、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或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涉事机动车无保险或无号牌外)。

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手机“事故e处理”APP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报警的,交通警察可以现场或在线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七、通行证办理

1.用于民生保障、重点工程、城市建设及急救、抢险的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通行县城区道路,实行通行证管理。办理通行证由县城管局和县交警大队共同负责,按照通行证办理程序规定办理。

八、本《通告》有效期自2020年11月17日实施,由无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解释。在此期间,无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量的变化,依法对通行规定适时进行调整,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在本通告公布之前发布的城区交通管理类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无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来源:魅力无极微信
责任编辑: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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